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完善我省科技创新激励及成果转化机制,对促进吉林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吉林省的政府科技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一直稳定在0.35%左右。大中型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一直稳定在20%左右。技术创新环境中关键的劳动力素质稳步提升,每十万人口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口数比例达到9.89%,排在全国第9位。高技术产业就业人数占比0.81%以及高技术产业的就业人数增长率15.84%,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在科技创新激励及成果转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管理部门多,难以形成政策合力

科技创新激励和成果转化涉及到财政、国资、工信、科技、教育、人事等多个政府管理部门,由于各部门制定政策的局限,难以形成全面、统一、规范的科技创新激励和成果转化政策体系,造成政策执行中的阻力和障碍,未能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及融资政策不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企业积极性的调动和资金获取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在管理体制和融资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持。具备较强经营实力、科研实力和融资能力的国企因其管理体制和绩效考核机制所限,在经营中不愿意承担风险,且关注短期效益而轻视企业的长期积累,导致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而对于多数民企来说具备较高的科研成果转化热情,但其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相对较低,难以通过自筹和银行科技信贷等方式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且缺乏有效的风险投资渠道,从而限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在科研人员普遍关注的职称评聘工作中,科技成果转化一般不纳入到考核指标,其科研动机是出于工作量的考虑,对成果转化的前景欠考虑,造成科技成果要么太超前,要么只具备实验室水平而缺乏工程化基础。再有,部分激励政策落实困难,比如股权分红和激励政策,往往涉及到分配机制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在具体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配套制度不完善、惠及范围较小、奖励力度不大、执行效率低下、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

四、科研成果和配套管理制度有待改进和完善

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多头、分段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不利,很多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如果不转化、不应用,各方都没有责任,而一旦付诸应用,就出现国有资产等一系列问题,财政、国资等部门就有了管理责任,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的负激励。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完善激励及成果转化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顺畅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策合力的形成

结合财政、国资、工信、科技、教育、人事、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对现有的各部门政策进行梳理、整合,消除政策的抵触点,制定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各项政策的执行流程。利用网络优势,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执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各项优惠政策达成预期效果。

二、引导和推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积极推进国资委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考核中增加科技活动投入类考核指标,尊重科技投入效益产生的时滞性和科研活动的高风险性,降低短期科研绩效指标的考核权重,调动国有大中型企业经理层对科技活动的主动性。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平台,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技术资本的有机融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领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加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关键主体的激励力度

引导建立以科技贡献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人员绩效评价体系。改变单纯以论文数量、获奖为主的考核方式,引导科技创新活动与产业、企业客观需求相对接,增加对横向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类活动的评价强度,注重原始创新和实效。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适当降低享受政策的基本条件,扩大激励人员的范围,提高激励力度,督促各创新主体制定完善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四、加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鼓励引导科研院所专家与企业紧密结合,拓展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企业供需双方交流渠道,促进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科技信息交流、成果需求交流,推动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此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创新成果发布、管理、交易和转移转化机制,把科技中介服务建设成能兼顾技术交易,功能完善、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中介。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活力,整合多方创新与服务资源,强化地方技术的集成和配套,提高成果转化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