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令智

随着居民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和多元化,信息服务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确定,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推动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推动健康大数据的应用,逐步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基本覆盖全国人口并信息动态更新。全面建成互联互通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积极推动移动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等发展。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金融IC卡、市民服务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实现就医“一卡通”。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构建与互联网安全隔离,联通各级平台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建立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实现各级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与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为加快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共享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实现《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该项工作,提出若干建议。

一、加快各地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强化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部门规划的信息司是 2013 年我国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司局。然而目前仍有个别省份尚未完成相应的卫生机构调整,应加快建立各地的卫生信息化组织机构,形成一条纵向的行政管理结构,明确各主体在共建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资源提供和共享方式等,保障卫生信息化战略规划能够有效执行。

二、强化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宏观指导

虽然我国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共享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水平不高,呈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独立状态,信息“烟囱”、“孤岛”林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在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难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互用。总体来说仍处于初级建设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应在“十三五”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下,出台配套文件,制订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方案与技术方案,以及建设任务表和时间表。同时明确项目中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责任、义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建立规范的多方合作机制,指导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共享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三、健全数据共享标准体系

为促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体系建设,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卫生信息行业标准。2009 年以来,原卫生部相继颁布了《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试行)》等行业标准,2014 年 5月国家卫计委又印发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国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共享服务体系建设的开发和应用奠定了基础。但当前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共享等信息化建设仍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系统建设远远快于标准建立,且现行标准与实际业务脱节,造成数据无法共享,应从国家层面宏观上协调各平行系统,尽快完善卫生领域各项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体系。

四、将在大陆常住的台湾居民信息纳入系统

目前有大约200余万台湾同胞在大陆常住,建议将在大陆常住的台湾居民纳入我国“十三五”拟建设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并同大陆居民一样向其发放居民健康卡。这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五、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强化隐私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有关居民健康信息保护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将居民健康信息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亟需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信息使用主体、使用权限和规程等,在鼓励合法使用的同时,明确界定健康信息的保护范围,细化侵权行为与具体惩罚措施,明确居民和患者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倾向和具体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健康数据的应用价值,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共享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效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