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中国零售商业的迅猛发展,终端竞争的不断升级,零售商和供应商这一对原本一条战线上的兄弟,为了争夺渠道主导权,矛盾冲突不断升级。为此, 2006 年10 月,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针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做出了强制约束, 但是时至今日,旨在修复零供矛盾的新办法仍未根治零供潜规则,“零供矛盾”日益尖锐。上半年,受台盟中央的委托,盟省委就“零供矛盾”现状及对策这一课题进行调研,通过走访大型连锁超市、同有代表性的供应商座谈等形式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初步了解了当前”零供矛盾”现状和零供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以整理分析,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现阶段“零供矛盾”的突出表现及危害

(一)“零供矛盾”不断升级,涉及行业不断蔓延。近两年”零供矛盾”呈现出由原来主要集中在百货、家电行业,逐渐向建材、医药等多行业蔓延的趋势,“零供矛盾”几乎成了商业流通行业的成语。2007年7月,家居产业南北供货商联合声讨百安居霸王条款及拖欠款,并开始大规模的“诉讼战”, 将“雅百纠纷”演变成“倒百风潮”,百安居四面楚歌; 2008年,省内著名的多邦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因拖欠货款,导致众多供应商群体上访事件,“零供矛盾”不断激化。纠纷的根源仍然是供应商不满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克扣、拖欠供应商货款,收取进场费等原因,与之前爆发的“零供矛盾”危机几无二致。近几年从国内多起零供冲突中我们也了解到,处在弱势地位的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矛盾已经表现得异常尖锐,再这样下去,一场大规模的零供矛盾冲突迟早要爆发出来。如果处理不好,将给社会治安稳定、民生和市场秩序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 胡乱收费愈演愈烈,合同费、扣点比例逐年提高。

我们在同供应商座谈时了解到,在90年代末期,吉林省的本土超市是没有进场费的。后来随着家乐福等大型外资超市和知名全国连锁性超市的入驻,吉林省也出现了供货商进卖场要向零售商缴纳进场费、条码费、专架费、管理费、促销费、海报费、节庆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现在几乎所有超市都在效仿。2006年《办法》实施以来,遏制了零售商明目张胆地收取新店开业费、节庆费、进场费等,但零售商大都避开《办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另立名目收取费用,且费用逐年递增。如合同费(零售商和供应商每年初签订合同时,双方将约定一年内的收费金额,目前以促销服务费项目打包统一收取,包括促销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和产品推广费等不同名目的费用,在业内简称为“合同费”),近两年零供合同费率逐年上涨,由原来的2%-3%上涨到15%,让供货商难以承受。由于零售商占有渠道优势,供应商对高额收费往往敢怒不敢言,当无力承担高额费用时,只能舍弃部分市场或被迫转向低端市场。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形成“强的越强、弱的越弱”的马太效应。另一方面,零售商出具的相关财务费用发票多改换名目,或者只开具收据等,造成供应商费用支付无法入账,间接为收取费用的零售商纳税。目前供应商的弱势地位使其被迫接受这种不规范的纳税转嫁行为。

此外,零售商对供货商的返点扣利逐年增加。据供货商普遍反映,商场看似减少许多费用,却增加供货商的销售扣点,有的甚至达到30%。一位从业多年的食品供应商向我们反映,目前大多数的大型连锁卖场,返点扣利2008年增加到销售总额的25%。据统计,目前食品行业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下,因此许多食品企业铤而走险,压缩生产和流通成本。供货商要在超市的高额扣点及交纳各种苛捐杂费后实现盈利,只能偷工减料或哄抬价格,而这种方式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去年乳品行业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究期根源也可以说是奶农与乳品厂的“零供矛盾”所致,惨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三)拖欠供货商货款现象屡屡发生。

《办法》的第二核心条款“60天向供货商回款”未得到全面执行,不少零售商明确表示做不到60天回款的账期,现在很多零售商都是180天还不结账,百货业半年以上不结账的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合同规定的结款期限形同虚设,许多零售商并不执行合同,有钱就结,没钱就拖,甚至有些零售商有钱也不结,拿这些货款做流动资金。以超市为例,现在超市流行的结款方式是3个月一结,当超市面对实力较强的供货商时,如果供货商因为超市拖延回款退出,会导致超市内大量品牌丧失,迫于这种压力超市会按时结算,但是具有这种实力的供货商的比例不足20%。当超市面对余下规模较小的供货商时,则会另眼对待,往往会拖欠回款的时间,用这部分资金来开设新店,或者投资别的业务。不仅如此,某些超市在回款时会以供货商拖欠某种费用为由,扣下一部分资金。这直接导致了部分小型的供货商周转不灵,严重的甚至倒闭。供货商若以合同状告零售商,就意味着与这个零售商的彻底决裂,不仅断了这一个销售通路,也几乎断了自己的所有后路。因为延迟结款是商家的通病,告了这家,别的商家也不敢要这个供货商的货了。在实际经营中状告零售商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商家拖欠供货商的资金同时,供货商则拖欠着背后的中小生产企业的资金,资金拖欠一环扣一环,形成拖欠链条。一种商品一旦在零售环节出了问题,资金出现暂时断流,就会迅速波及整个产业链,引起大面积的恶性连锁反应。

(四)零、供不平等的交易行为,滋生助长了腐败蔓延。

2007年8月,家乐福北京CCU及7家门店生鲜处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收受供应商贿赂而被警方正式拘留。此后沃尔玛、麦德龙等纷纷暴出内部员工腐败案。据供货商反映,采购腐败在业界已是公认的事实,部分供货商为了争得好位置、获取低扣点等原因,不得不在交给超市各种费用外,再直接拿些“好处”给予相关的课长、收货员、防损员等,以求得方便。另外,个别零售企业的一些中层管理人员及个别员工吃拿卡要现象严重,有个别商场管理人员随意对供货商乱罚款,罚款后只提供白纸条,到供货商要货款时,必须将白纸条交还后才转货款。调研中了解到,此类现象非常普遍,滋生了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改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关系的对策研究

如何改变零供之间不对等的交易行为,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希望政府更多干预零售商与供应商的矛盾,呼吁政府加快立法,加大执行及处罚力度,推进零供交易规范化、法制化。

(一) 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渠道博弈。

零供矛盾的解决要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即使在日本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也在《反垄断法》范畴内对零供交易做出了规范,并针对不同领域的商品,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分别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约束,以防止零售商利用有利的采购地位,进行不正当交易。而2006年颁布实施的《办法》缺乏细则,实施过程中令零售商有空可钻。因此,建议借鉴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促进国家零供管理《办法》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并修改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以法律严格规范市场行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对合同费和“扣点”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合同费的收取名目、定价依据和比例大小, 实行公平合理的费率;废除借合同费费之名的不合理收费;制定全国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对收费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示。

(二)明确执法主体,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抓住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处理。

《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及货款结算期限等条款,为什么国家有明确规定,而这些大型超市依然我行我素,大肆收取各种费用呢?在调研中,许多供货商一致认为,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有的供货商反映,他们曾多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委员会反映问题,但这些机关只是做一下笔录,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久而久之,就懒得去反映了。但也有执法人员表示,由五部委联合颁布《办法》的规定宽泛,各部门职责规定不够明确,给有效监管带来了困难和困惑。建议在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避免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在此基础上,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并通过媒体加以暴光,起到对不法零售商的震慑作用。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中规定,对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和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金额等都将处以罚款,但处罚力度较小,都低于1万元。对于零供双方存在的发票项目不符问题,不仅反映了零供在收费方面的矛盾,也折射出我国税法在相关方面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方面的不足。

(三)探讨多种处罚形式,加大对不法零售商的处罚力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而连锁企业向每家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 动辄上万元, 三万元的行政罚款, 显然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不能有效遏制零售商滥收费用的行为。从执法实际看,《办法》颁布实施后,大型超市、卖场乱收费用现象仍十分普遍,这固然与市场环境相关,但也与《办法》没有规定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单一、处罚力度偏轻有着直接关系。建议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加大处罚力度。对零售商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如采取不许开设新店等处罚措施,就更具强制性和示范性作用。只有让违法经营者感到,违反合同受到的惩罚比得到的好处多,才能真正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行为。

(四)提高供应商组织化程度和合作力度,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供应商协会的作用。

供应商要提高组织化程度, 走联合之路, 组成各种商品类型的生产企业联合供应组织,在供货协议、通道费、账期等问题上采取统一的策略, 维护中小供应商利益。要加大行业信息搜集、整理和披露的力度,协会可以通过协会网站、协会刊物定期发布零供信息,提高零供双方的信息透明度,促使其交易行为的合理化、秩序化、规范化;同时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加强全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和零售企业信息通报制度,提前告知供货商真实信息,规避经营风险。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额度进行统计,拖欠总额超出一定限度而拒不偿还和结算的,由协会出面予以交涉、警示或是设计不同的风险警示级别进行社会公示。这方面的工作,深圳、山西已走在了全国前列,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五)加大对中小零售企业的扶持,抑制大型零售商的市场势力。

当前我国零售商的强势地位实际上是体现在占零售商比例极小的少数大型零售商的身上,而绝大部分中小零售商则因缺少规模、成本、品牌优势, 对供应商的吸引力较小。因此抑制零售商过分的市场势力是针对大型零售商而言。目前国内的中小零售企业基本上是分散经营、各自为战, 没有形成连锁经营和规模优势, 购、销、运、存各业务环节也是由经营者独立承担和完成的,缺少专业分工与协作, 市场竞争能力十分薄弱。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 加快我国零售业的规模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发展, 政府有必要对中小零售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支持。一是要加大对中小零售企业的资金、技术的投入, 鼓励中小零售企业走连锁经营模式。发展初期, 各级政府应在税收、贷款利率、设备更新、营业场所选址等方面给予中小零售企业大力支持,并将这些扶持政策逐渐纳入到商业法规建设中去。二是要解决中小零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拓宽多种融资渠道, 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融资体系。充分利用社会民营资本, 探索民营金融机构的路子, 吸纳民营资本参与中小零售企业的改组、改制; 逐步开通中小企业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等外部股权市场, 大力发展中小零售企业直接融资, 帮助中小型零售企业突破发展瓶颈, 提升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