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鹤童

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基数大,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缺失,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未成年人容易造成网络沉迷、网络违法、网络依赖的状况。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网瘾干预、判定和治疗等一系列问题。

一、关于“网瘾”定义的适用性分析

(一)“网瘾”定义的发展历程

1995年美国精神科医生伊万·戈登伯格类比病态赌博定义,非正式提出“网瘾”这种精神疾病,并定义7条诊断标准。此定义的科类归属问题受到争议。随后,美国精神病学界针对“网瘾”做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心理学家伯利·杨提出“网瘾”不是一种独立的精神疾病,而是一种心理上的习惯性依赖。2007年美国医学会拒绝向美国精神病学会推荐把“网瘾”列为正式的精神疾病。2008年我国《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是我国获得国际医学界认定的疾病诊断标准。2009年,我国卫生部在对《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指导》征求意见时,否定了将"网瘾"作为临床诊断的精神类疾病,认为目前"网络成瘾"定义不确切,认为"网络成瘾"只是网络使用不当。

综上,“网瘾”的诊断标准在国内外均缺少明确诊断定义,其命名科学性、准确性均需要重新的官方定义。

(二) 从心理学角度看待未成年人“网瘾”

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未成熟,这个阶段也是其价值观、人生观和社会观的形成时期。由于生理上激素分泌变化的原因,未成年人情绪具有较强和较频繁的不稳定性,易表现为自负心理、自卑心理、恐惧心理和焦虑异常心理等负面的心理情绪。

“网瘾”的成因具有多方面因素,受社会、家庭、学习生活等方方面面影响,而网络成瘾的未成年人多具有意志薄弱、自制力差、性格内向和认同感低等共性的性格因素。“网瘾”定义的不明确性,导致社会舆论的相关报道缺乏科学性。相关规范的缺失,导致学校和家庭教育正确引导缺少依据和方法。由此导致社会中对于“网瘾”未成年人的认同感低和歧视性强。未成年人不正确和无节制的接触网络的同时,又极力的回避“网瘾”的自身定义,由此也导致了认同度不断降低、社会处境边缘化,继而加深网络生活的依赖度,两者形成恶性的循环。

二、建立未成年人“网瘾”的诊断体系

明确“网瘾”的统一界定标准,建立多维度、感性和理性相结合的诊断体系,为未成年人“网瘾”的早期干预和后续引导形成有章可循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多维度的未成年人“网瘾”诊断标准

未成年人“网瘾”诊断体系应充分考虑其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充分分析其性格属性,充分探寻个体的“网瘾”形成内因。主观和客观判定相结合、理性和感性认知相结合、数据和标准评判相结合的多维度“网瘾”界定标准。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网瘾”应该分级有序诊断,从个体综合特性、网络应用状况和“网瘾”形成内因等几个层面综合判定。个体综合特性诊断应包含性格分析、生理发育、思维和行为特点等多个层面,融合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制定综合测试量表。量表测试的结果可以作为精准的个体“网瘾”成因的诊断基础数据。网络应用状况分析是判断“网瘾”类别或表象的依据。根据相关的统计未成年人网络应用成瘾主要表现在网络游戏成瘾、网络色情成瘾、网络交际成瘾和网络信息收集成瘾几种。未成年人网络应用状况的分析,明确其生理和心理层面的网络依赖状况,为“网瘾”的引导戒除提供有针对性的方向指导。“网瘾”内因分析,是找出和明确未成年人网路依赖的内在根源,内因多集中在家庭教育缺失、性格不健全、学校教育缺失、网络适合未成年人的信息泛滥等方面。明确内因是为“网瘾”戒除选择不同方式的依据。

(二)建立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网瘾”诊断单位

未成年人“网瘾”应避免感性的和非科学性的诊断,避免简单的通过上网时长和网络依赖影响判定。由此未成年人的“网瘾”诊断应形成多部门单位参与的分级式诊断方式。

非专业单位和专业单位共同参与诊断。非专业单位指和未成年人日常接触最紧密的单位,如家庭、社区和学校。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针对青少年“网瘾”的相关界定标准,此标准也应该包含专业性和非专业性的判定依据。根据依据,家庭、社区和学校可以对未成年人“网瘾”状态做出早期的发现和初步的判定。根据需要选择进行专业单位的诊断。未成年网瘾专业诊断单位应该是具有专业诊断技术,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单位,专业单位是做未成年“网瘾”的科学性判定,通过专业技术手段与未成年人家庭和学校反应的客观因素相结合,形成“网瘾”程度诊断和指导性的戒除方案。

三、未成年人“网瘾”的防范

未成年人“网瘾”的形成、存在和应对是一个全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未成年人“网瘾”的防范和应对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广泛重视和正确认知,需要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标准,明确职责和设计解决方案。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多维度预防和应对方式。

(一)普及互联网认知教育

通过教育的手段和内容,防范未成年人“网瘾”。根据未成年人的学龄阶段开设互联网认知教育课程。使未成年人对网络技术和数字化资源有正确的认识,培养其正确运用信息化工具、判别网络信息、养成科学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将互联网认知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融合心理学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从小培养未成年人对互联网技术和内容的独立、科学和正确的辨别能力,从而防止未成年人“网瘾”的形成。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的引导

明确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和引导责任。父母要以身作则,明确自身的示范作用,加强科学教育和引导。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定期举行针对家长的网络素养和认知培训,整体提升家长的信息化水平和科学引导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技术资源的能力。学校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多方面开展有意、有趣的可量化、可评估、可追溯的课外活动,将未成年人的求知欲、好奇心引导到有利于身心发展的内容上来。

(三)增强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的适用性判定

参考国外的经验,网络内容分级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权益,扼制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分级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国电影和电视内容分级制度还没有建立,全民整体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此时还不具备建立网络内容分级时机。

笔者认为针对未成年人建立网络内容的白名单制度,并形成有效的推荐制度和途径,将适合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和娱乐的互联网信息和游戏进行认定,并推荐给未成年人。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资源建设的政府扶持力度。最终形成以资源建设为基础,以有定向推荐为手段,以持续运营为保障的良性循环。

(四)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注册机制

未成年人“网瘾”的类别多集中在网络游戏成瘾。近年来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注册有了相关的制度要求,如实名注册,此方式与游戏运营商的成瘾机制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未成年人“网瘾”的形成。对于日益发展的手游领域,相关的配套措施依然较少。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和制度还不完善的状况下,实名注册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未成年人网游注册应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参考网络金融注册和身份认证机制,加强借用和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技术判别能力。如在注册时需上传本人手持身份证件的照片。通过大数据分析,选择个人信息,通过信息匹配度判定是否是本人注册。另外,建议未成年人注册时填写监管人的手机信息,网游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报告定时推送其监管人。